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并、减资及回购股份案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
2009年,为增加公司竞争实力,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绿海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宏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0年2月10日,依宏海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宏海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
2010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宏海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0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
2010年4月8日,经宏海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同宏海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
2010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0年6月25日,连续180日持有宏海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
2010年11月,东升公司严重侵犯了宏海公司的专利权,给宏海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宏海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
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和绿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宏海公司的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4.宏海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5.董事王某可否依董事会决议与宏海公司进行交易?其获利的20万元应如何处理?
6.对董事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A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1.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35%,而由题中给出的已知条件可知,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1400万元,低于总股本的35%。
2.不符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登报公告,题中两公司的合并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对通知和公告期限的规定。
3.宏海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自收购本公司股份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本题中,宏海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了10日。
4.不符合。首先,宏海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其次,宏海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5.不可以。虽然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同意,但是《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董事王某与宏海公司的交易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才可进行。王某通过此次交易获得的20万元收入应当归宏海公司所有。
6.A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法律规定,180日连续单独式合计持有公司1%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对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诉讼,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提出股东代表诉讼。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原则上是被禁止的,但是《公司法》也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并且还要了解回购股份后需要完成的手续及其相关期限。关于股东派生诉讼,需要掌握其适用的三个条件:一是公司利益遭受损害;二是公司怠于起诉;三是股东符合起诉资格。虽然近几年司法考试已经减少了对一些数字和日期的纯记忆式的考查,但是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期间和数字仍要牢固掌握,答题时需要特别注意题中明确给出的日期和数字等信息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