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等人抢劫案
陆某2002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因在监狱内表现良好,遵守监规,于2005年被假释。假释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困难。2009年6月14日,他找到高中同学李某,二人在陆某家里密谋于两天后16日夜里到张某家里抢劫。第二天,李某的表弟马某(1991年6月27日出生)来看李某,听闻李某和陆某准备抢劫,表示有兴趣参加,能否也弄点儿钱花花,二人表示同意。2009年6月16日,三人闯入正在熟睡中的张某家里抢劫,逼迫其拿出10万元,因遭到拒绝和反抗,就将张某一家四口全部杀害。公安机关于2009年8月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陆某于2008年6月将举报其盗窃的本村村民赵某和证人刘某杀害。检察机关2010年9月对该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于2010年11月判决陆某抢劫罪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合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李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李某在死缓两年执行期间,监狱内的吴某在监管人员杨某的指使下,对其进行殴打,李某不得已为保护自己进行反击,不小心击中其头部,导致吴某重伤。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在上报减刑期间,吴某为报复李某致自己重伤,对李某出言挑衅,李某受不过挑衅,对吴某出拳,再次致吴某重伤。
【问题】
1.法院对马某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陆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3.陆某和李某被判处的刑罚应当由哪个法院复核?
4.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是否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
5.李某对吴某的第二次伤害,是否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
6.对李某的两次伤害吴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7.吴某和杨某依法构成何罪?
1.法院对马某的判决不正确。因为马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陆某构成累犯。因为陆某于2008年3月假释期满,在盗窃罪假释期满后5年内即2009年6月犯抢劫罪,两次均为故意犯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3.陆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李某的死缓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4.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其主观方面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不应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5.李某对吴某的第二次伤害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此时死刑缓.期二年的缓刑期满,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6.对李某两次伤害吴某的行为,第一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次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先裁定将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然后将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与前罪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7.吴某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杨某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此题要求熟悉并掌握死缓制度,死缓适用条件,死缓执行的判决及其核准,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制度的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