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关某交通肇事案
被告人:张某,男,28岁,司机。被告人:关某,女,26岁,农民,张某之妻。2009年10月12日早晨,天还未亮,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家运货卡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因车灯不亮,张某之妻关某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点20分左右,当车沿宝平公路行驶时,遇上学的学生刘某、黄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张某因犯困打盹未发现,卡车将刘某、黄某当场撞倒。被告人张某见状赶忙踩刹车将车停住,并下车观察。结果发现,刘某已经没有呼吸,而黄某尚在呻吟。此时,关某说:“现在没人,赶紧跑。要是被抓住,不但要坐牢,还要倾家荡产。”张某闻听此言后,遂又驾车逃离了现场。后经查.刘某被撞之后已当场死亡。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若关某未指使张某逃逸而是在张某驾驶车辆时指使其违章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关某对此是否负刑事责任?
3.若张某在将刘某、黄某撞倒并停车观察后,曾决定将刘某、黄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在驶往医院的过程中,关某提出:“还是别往医院送了,送到医院肯定就会被人发现。这样我们不但要坐牢,还要支付没底的医药费。”于是,张某遂将车驶往郊区,途中张某、关某一起将刘某、黄某抬下车扔到距马路300米开外的田野里,然后驾车逃走,致使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问此时张某、关某构成何罪?
4.假如张某的卡车坏了,他拦一辆出租车带黄某去医院,行至半路,张某又后悔了,他让出租车司机停车,说要去附近的家里拿钱,而后一去不返。出租车司机等了一会儿,怕自己担责任,就把受伤的黄某放到路边,自己开车离去。后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此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5.如果张某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6.如果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逸而高速驾驶又连续撞死、撞伤不特定的多人,对此应如何处理?
7.如果张某是一工厂的司机,在工厂仓库内倒车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将另一名工人撞死,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1.张某的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
2.关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若关某未指使张某逃逸,而是指使张某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3.此时张某、关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4.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5.如果张某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
6.张某的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7.此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案例中的难点,就是对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的问题的理解和分析。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不构成犯罪。此处,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怎样理解,仍然是理论上的一个争论点。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解释已经将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明确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应当注意的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如果实施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单独主体。
考生还应当注意,交通肇事罪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竞合。如驾驶员驾车进入企业,违反规定撞伤他人,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此时如何定罪量刑?这就要看驾驶员违反的是哪项规定以及事故是在哪些范围内发生,如果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企业内部的安全规定,就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就定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