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故意杀人等罪

郑某,男,36岁,中国人。

事实一:郑某作为我国驻某国领事馆的一名雇员,主要工作是负责搬运外国官员、代表团成员的行李,2012年12月期间多次盗窃该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的行李,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数码相机等,总计人民币约12万元。

事实二:郑某一直游手好闲,吃喝玩乐,债主很多。2012年10月,郑某在许某向其讨要14万元欠款时与许某发生争执,拔刀将许某刺死,翻查许某衣袋,拿走自己所写的14万元借条,另外搜取5千元现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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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故意杀人等罪

郑某,男,36岁,中国人。

事实一:郑某作为我国驻某国领事馆的一名雇员,主要工作是负责搬运外国官员、代表团成员的行李,2012年12月期间多次盗窃该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的行李,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数码相机等,总计人民币约12万元。

事实二:郑某一直游手好闲,吃喝玩乐,债主很多。2012年10月,郑某在许某向其讨要14万元欠款时与许某发生争执,拔刀将许某刺死,翻查许某衣袋,拿走自己所写的14万元借条,另外搜取5千元现金,信用卡一张,内有8万元存款,3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以及潘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10万元,梁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5万元。

随后,郑某持信用卡消费4万元,持许某的身份证等到银行将现金支票3万元提出。几天后郑某想起还手握许某对潘某和梁某的2张借条。于是郑某联系潘某,声称自己是许某雇来收取这10万元债的打手,如果潘某不还钱的话将要潘某好看,潘某害怕于是还上10万元。之后郑某又联系梁某,但因为郑梁2人是朋友,所以郑某当着梁某的面把借条撕了,梁某给郑某5000元作为感谢。

郑某被抓获归案后,除如实交代上述事实外,

还交代大约在半年前曾经偶然遇到丙停车未熄火,就乘丙不注意时将车开走(该车估价18万元)。本想开至外地卖掉,到郊区后,郑某翻看车内财物,发现有警官证和手枪一支,感到害怕,于是又将车开回原处。另查明,郑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3年前被假释,郑某杀死许某时尚在假释考验期内。

【问题】

1.根据事实一,郑某所犯之罪是否由我国管辖?

2.根据事实二,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根据事实二,郑某盗窃汽车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4.根据事实二,郑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多少年,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处罚?

5.根据事实二,郑某有哪些量刑情节?

1.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郑某是中国公民,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可以得出郑某的盗窃行为由我国管辖。

2.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不过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两罪发生想象竞合,对此应择一重罪处罚。

3.郑某后来送还汽车的行为不成立中止,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的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并不成立犯罪中止。

4.郑某之前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10年。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具体为首先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与诈骗罪的无期徒刑依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5.郑某的具体量刑情节有:因为郑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的是同种罪行,所以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而并非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再次犯罪,所以并不构成累犯。

考生需要区别“杀人后取财”与“为取财杀人”两种占有死者财物的不同行为定性。在被害人既陷入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时,发生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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