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的具体适用情形
李某,男,1977年3月18日生。2009年6月12日,因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李某悔罪态度明显,认真遵守监狱各项规定,积极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在一次集体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事故,李某奋不顾身,舍身救人,身受重伤,后医治痊愈。
周某,男,1970年12月7日生。2003年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被刑满释放。2012年5月1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陈某,男,1989年4月21日生。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被刑满释放。2012年8月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十三年。
杨某,女,1967年7月9日生。于2005年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
【问题】
1.对李某是否适用减刑?李某最早可于何时被刑满释放?为什么?
2.法院对周某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周某2003年未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法院是否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如果法院没有对周某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且周某在二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新的犯罪,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少于多少年?
4.陈某在刑罚执行七年后,是否可以假释?为什么?
5.杨某在刑罚执行十五年后,+是否可以假释?为什么?
6.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对其实施何种刑罚执行制度?该制度还可以在何种情形下适用?
1.对李某应当减刑;李某最早可于2022年6月1 3日被刑满释放。因为李某舍己救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应当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所以李某最早可于2022年6月1 3日被刑满释放。
2.法院的决定正确。周某构成累犯,且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如果周某2003年未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则不构成累犯,周某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仍然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陈某在刑罚执行7年后,可以假释。陈某犯盗窃罪时不满1 8周岁,因此不构成累犯,2012年两罪并罚虽然超过10年,但是每一个罪都没有超过10年,刑罚执行7年,达到原判刑期1 3年的1/2以上。所以,可以对陈某假释。
5.对杨某不得假释。因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6.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还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分子。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假释的修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内容。要具体区分可以减刑的情形与应当减刑的情形,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期限,以及假释的适用条件,不得假释的情形。还有《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限制减刑和社区矫正的内容,都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本部分的内容容易混淆,切不可似是而非、蒙混过关,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