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人抢劫、危险驾驶案
事实一:2013年7月某日,马某(1996年3月生)和好友孙某(1997年9月生)于李某烧烤店小聚,席间共谋入户抢劫。孙某因醉酒后不省人事,马某只好一人前往。马某按照孙某预先观察好的路线撬开房门时,碰翻了放在门后的花瓶,发出巨大响声。马某误以为惊醒到了主人心生畏惧,急急忙忙夺窗逃走。
事实二:逃跑途中,马某驾车以12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在城市快速路上横冲直撞,后被交警拦下。经检测,马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0毫克/100毫升。
事实三:当晚,马某回家感到肠胃不适,呕吐发烧,前往医院后诊断系当晚食用李家烧烤店招牌菜“李家烧鹅”所致。经防疫站调查发现,在制作过程中曾用“福尔马林”浸泡烧鹅,福尔马林是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3年7月,先后有19人因食用该烧鹅食物中毒入院就诊。防疫站发出立即停止经营的通知,李某不仅未停止,反而将剩余的70只烧鹅在其弟弟经营的另一个烧烤店出售,造成10人中毒。
事实四:2013年8月,孙某经马某介绍,与马某的表妹夏某(1999年12月生)建立恋爱关系,期间曾发生性行为。
事实五:2013年9月,马某驾车和孙某去远郊游玩。开车行至离江边20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汽车遂俯冲落江,致孙某重伤,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属汽车质量原因导致。
【问题】
1.事实一中,马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于何种停止形态?
2.事实一中,孙某和马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3.事实二中,马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4.事实三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5.事实四中,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6.事实五中,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1.马某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中止。
2.孙某和马某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
3.马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4.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孙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6.马某不构成犯罪,刹车失灵属于意外事件。
本案中应注意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对于阻却犯罪事由的意外事件的三个特征也要根据案情灵活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