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赌博、招摇撞骗案
董某(49岁),系无业人员,整日游手好闲,四处滋事。
【问题】、
1.董某在方某的地下赌场帮忙,两人多次合谋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某日,参赌者赵某识破了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董某和方某百般抵赖,不肯退还,并将赵某打成重伤。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2.董某在“好哥们”郑某的怂恿下身穿警服,冒充民警去发廊“扫黄”,让发廊老板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否则就把小姐抓去警局,老板诚惶诚恐,立即照办。其间董某发现一小姐脖子上带着金项链,伸手要拿,小姐不肯,董某便拿出玩具手枪相威胁,小姐只好将金项链奉上。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3.董某经常与妻子吵架,某次争吵时居然用菜刀将妻子砍倒在地,鲜血横流,董某见状心生悔意,连忙叫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此时恰逢下班高峰期,车在路上堵了一个小时,送到医院后,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说,若早送来半小时,其妻就无性命危险。董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董某的行为与妻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因堵车的介入而中断?
4.董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了解其在北京组织妇女卖淫,刘某让董某给自己帮忙,董某表示同意,先后帮刘某运送20多个小姐上京卖淫,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5.某日,董某在运送小姐的途中,与一司机发生摩擦,该司机对董某言语挑衅,董某气愤不过,两人便在限速70公里的道路上加速至100多公里飙车,最后两车同时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奔驰车,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6.杨某被骗至北京卖淫,不肯就范,董某便对其动手动脚,意图强奸,杨某奋力挣扎,抄起身旁的花瓶将董某砸死,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董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该数罪并罚。
2.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该从重处罚。
3.董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其先行行为与其妻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堵车而中断。
4.董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5.董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6.杨某的行为是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
要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此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单独的实行行为,单独成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