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复杂的走私案
被告人:甲,男,30岁。被告人:乙,男,39岁。
被告人:丙,男,.38岁。被告人:丁,男,23岁。
被告人:戊,男,31岁。被告人:己,男,36岁。
被告人:庚,男,35岁。
2009年,甲、乙均在香港打工。因同来自内地,二人常有联系。一日,甲、乙相聚,酒过三巡之后,甲对乙说:“总是给别人打工,什么时候才能发上大财?我准备从香港搞点‘毛片’(指淫秽光碟)和假币回去卖。你觉得怎么样?”乙闻听此言,兴奋地说:“真是英雄所见略同。这段时间我也总在琢磨着要干点‘正事’。没想到老兄你也有此意!”甲问:“你准备干点什么‘正事’?”乙答:“我准备弄些枪和黄金回去。”甲说:“那不妨我俩一起出钱雇条船,一起走。”乙满口答应。后甲购买了淫秽光碟1000张,假币100万元;乙购买了手枪10支,子弹1000发,黄金若干。同年12月31日夜,甲、乙雇用丙(丙知道甲、乙的行为和目的)的船从海上将这些东西运回内地。在港口检查时,甲通过殴打检查人员的方法冲破关卡,顺利逃脱,造成检查人员重伤。
丁听说甲刚走私回来一批新版淫秽光碟,便主动跑到甲那里,花钱购买了800张。丁将这800张中的200张分送给了其亲友,另外600张又转手加价卖给戊。戊将这些光碟藏在其音像店内偷偷出卖,至案发时戊卖出四百余张。
乙回来后,找到己,问其是否想买枪。己说自己不想要,但可以帮他介绍一两个买主。后己将庚介绍给乙,庚从乙手中买了手枪1支,子弹100发。庚在买枪时,曾问乙枪从何处来,乙答说:“反正不是偷来的、抢来的,你尽管放心好了。”
【问题】
请结合本案和所学的刑法知识,分析甲、乙、丙、丁、戊、己、庚分别应负的刑事责任,并分析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1.甲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数罪并罚。
2.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如果其走私的黄金偷逃应缴税额在较大及以上的,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数罪并罚。
3.丙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共犯,数罪并罚。如果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丙还构成此罪共犯。
4.丁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三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5.戊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6.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7.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8.甲、乙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本题应重点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修改。同时注意: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定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黄金,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