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发达公司违反合同案

仲裁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10月购买了由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开发的“绿色港湾”住宅小区的一套期房。王某的住所在甲市A区,发达公司的住所地在乙市B区,期房位于丙市C区。因为是有车一族,王某还以同等价钱购买了一个车库。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纠纷,由位于乙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知乙市仅有一家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王某去看房时,发现所购的车库,自己的三菱越野车根本无法停入。后经乙市产权监理处测量,认定其所购的车库为“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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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发达公司违反合同案

仲裁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10月购买了由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开发的“绿色港湾”住宅小区的一套期房。王某的住所在甲市A区,发达公司的住所地在乙市B区,期房位于丙市C区。因为是有车一族,王某还以同等价钱购买了一个车库。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纠纷,由位于乙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知乙市仅有一家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王某去看房时,发现所购的车库,自己的三菱越野车根本无法停入。后经乙市产权监理处测量,认定其所购的车库为“自行车库”。王某为此多次与开发商发达公司协商,皆无法解决纠纷,王某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乙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乙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2013年,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庭认定,发达公司在订立售房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据此作出了发达公司支付王某车库赔偿金及其他违约金共计8万余元的裁决。2013年5月6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日,发达公司认为“仲裁认定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20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发达公司代理人出具了一份由乙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作为新证据,证明其中写明是“地下汽车库”,不存在欺诈问题。对这一证据,王某的代理人指出,原来合格证上写的是“地下车库”,多出的一个“汽”字是后来手写加上的,修改的地方虽然加盖了规划部门的公章,但其真实性令人怀疑。最后,法院采信了发达公司的证据,裁定不予执行。

【问题】

1.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位于乙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应采取什么方式确定仲裁员?

3.王某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发达公司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王某和发达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

6.如果仲裁庭作出了仲裁裁决后,发达公司不服此裁决,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向哪个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

1.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虽然此仲裁条款中没有准确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2.应当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王某应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条文中无此项规定。

5.王某和发达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向乙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法院对仲裁的事后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二者的关系如下:第一,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统一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第二,当事人选择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为时间界限;第三,对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无须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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