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强诉刘新兵交付汽车案
2010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黄勇强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家住海淀区的刘新兵,要求法院判决刘新兵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经查,刘新兵在西城区开了一家汽车贸易行,黄勇强的诉求属实,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新兵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黄勇强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刘新兵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将小轿车交给黄勇强。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林华军负责执行。在执行中,刘新兵的朋友赵文华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林华军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赵文华的异议。10月18日,黄勇强与刘新兵告知林华军,称双方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刘新兵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向黄勇强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1年10月底之前向黄勇强交付。林华军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0年12月底,刘新兵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20万元现金。2011年11月,由于刘新兵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黄勇强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刘新兵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黄勇强,黄勇强退还20万元现金。
【问题】
1.黄勇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已过8个月仍未执行的,黄勇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如果赵文华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黄勇强与刘新兵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5.黄勇强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6.如果林华军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
1.应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或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2010年10月1日到201 2年10月4日之间申请强制执行。
2.黄勇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 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但只中止执行提出异议的那辆小轿车,对其他两辆仍强制执行。
4.和解协议有效。因为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5.黄勇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的申请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定错误。因为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又没完全履行的,可以恢复执行,但应扣除已执行的部分。
6.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审查处理。
对于执行管辖应注意,法院的裁决书和其他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都有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视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选择。对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应注意无论申请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为2年,期限的当日不计算在内,特别应注意的是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情况应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对于执行也不例外,所以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是合法合理的,对于和解协议关键在于,当事人不履行时怎么办,应注意的是只有非违反协议的一方才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