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张英、张杰与张强遗产继承纠纷案

张伟、张英、张杰三兄弟为继承父亲张继业在甲县所遗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发生纠纷,由于张继业生前一直与张伟生活在乙市,张继业死后,其在甲县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一直为张伟占据和使用。张英、张杰和张继业的侄子张强提出要求作为张继业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张伟始终没有答应,并一直占有该房屋及家具不愿搬出或分割。张英与张杰遂于2011年10月起诉至甲县人民法院。

张伟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称他们在协商纠纷的过程中曾约定由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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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张英、张杰与张强遗产继承纠纷案

张伟、张英、张杰三兄弟为继承父亲张继业在甲县所遗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发生纠纷,由于张继业生前一直与张伟生活在乙市,张继业死后,其在甲县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一直为张伟占据和使用。张英、张杰和张继业的侄子张强提出要求作为张继业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张伟始终没有答应,并一直占有该房屋及家具不愿搬出或分割。张英与张杰遂于2011年10月起诉至甲县人民法院。

张伟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称他们在协商纠纷的过程中曾约定由丙市人民法院管辖,甲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予以驳回。2012年1月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伟继承房屋的1/2,张英与张杰各继承房屋的1/4,家具由3个人平分。张英和张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在2012年4月作出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家具分割的判决,而将房屋部分改判为:张伟、张英和张杰各继承房屋的1/3。

2013年5月,死者张继业的侄儿张强从海外出差回来,听说此事后,便向甲县人民法院出示了张继业的书面遗嘱:“因侄儿张强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他应与我的三个儿子张伟、张英、张杰同样分得一份遗产。”经查实,张继业的遗嘱属实。甲县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张强的请求,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建议,由甲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问题】

1.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2.甲县法院院长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程序吗?如果你是张强的律师,你打算如何申请再审?假设:本案重新依法定程序经过再审作出判决后,张伟仍坚持占据房屋及家具,张英、张杰、张强无奈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强制执行应由哪个法院负责?

5.如果张英在执行程序中死亡且有合法继承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张伟在执行程序中死亡且没有合法继承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甲县法院院长的行为不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程序提起的规定,仅有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以及其上级法院才有权提起再审,因此,甲县法院无权就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决定再审。

3.从时间上来看,张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要求,但其不应向甲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甲县人民法院不但无权决定再审,也无权接受再审申请。如果作为张强的律师,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4.应当由甲县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执行。

5.如果张英死亡且有合法继承人,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如果其有合法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应裁定中止执行。

6.如果张伟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法院应当继续执行,将其生前占据的财产予以返还。

本案全面考查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内容,考生要厘清以下两个要点:第一,明确法院决定再审的情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可决定本院裁判的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高级、中级和基层法院裁判的再审,上级法院可以决定下级法院裁判的再审。第二,明确已决定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这是《民事诉讼法》修订涉及的内容,对于一般的案件,法院决定再审后应裁定原裁判中止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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