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等人诉某市造漆厂侵权案

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的环境时,发现某市造漆厂的工业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毒死虾苗,以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2013年年底前对排水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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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等人诉某市造漆厂侵权案

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的环境时,发现某市造漆厂的工业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毒死虾苗,以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2013年年底前对排水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以作备案。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书面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2008年5月,唐、余二人在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造漆厂后,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漆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但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唐、余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8年5月16日购买30000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在案发后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6)通知厂方投放虾苗的电子邮件。被告造漆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2)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3)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

【问题】

1.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哪些?

2.原告举证是否充分?为什么?

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4.本案涉及了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5.对于省级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提出异议并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应如何处理?如果鉴定人出庭,被告为了顺利攻防向法院申请领域内的专家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6.如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造漆厂败诉,被告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哪些新证据?提交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7.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1.本案是涉及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诉讼,因此本案的待证事实有:侵权事实的发生情况、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相互负有的权利义务情况、相关证据的真实情况等与查明案情有关的事实。

2.原告的举证充分。本案中原告仅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可,即原告仅需证明造漆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的虾非正常死亡即可,前者排污水的行为属于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须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

3.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4.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5.如果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即原告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如果被告申请专家出庭,法院应当同意被告的申请。

6.当事人在二审中可以提出的新证据有: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7.原告的做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相对于旧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原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电子商务中对电子信息资源的统称,指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及其记录。其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进行了完善。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后,其拒不出庭的,将产生两个后果:一为鉴定意见失去证明力;二为鉴定费用应予以返还。再次,规定了证人因作证产生的费用负担问题。具体为先由申请证人作证一方当事人垫付,案件终结之时,与其他诉讼费用一并由败诉方承担。最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突破性地增加了专家证人这种作证方式。对于《民事诉讼法》修订涉及的内容,考生一定要多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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