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简答四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民事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其中,为解决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问题,本次修改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大了对失信当事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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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简答四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民事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其中,为解决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问题,本次修改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大了对失信当事人行为的制裁力度,规定了对恶意串通企图以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的制裁,增加对恶意串通企图以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制裁,以维护诉讼秩序,促进诉讼诚信,保障司法公正。

问题:

联系材料,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具体修改内容,谈一谈你对《民事诉讼法》中加入“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

在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的过程中,与诉权的扩张和保障相伴随,民事诉讼中也出现了大量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诉讼现象。比如:提起毫无根据的骚扰性诉讼、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案外人串通合谋恶意逃债、滥用上诉权、滥用申请再审权等。这些诉讼中非诚信现象的存在,浪费了稀缺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对诚信原则的落实作出了具体化的制度安排。首先,禁止恶意诉讼。据此,当事人相互之间如果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则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且还要视其情节之轻重,为其课加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禁止恶意逃债。最后,防止“举证突袭”,新法规定了举证时效制度。

诚信原则真正贯彻了新《民事诉讼法》的始终,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进入到新时期后必然产生的具有时代色彩的诉讼伦理原则,是善意诉讼、真实诉讼、协同诉讼、有道德地进行诉讼的法律化要求。可以预期,随着诚信原则的入法,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中一度横行的非诚信、恶意、有意制造诉讼障碍等“诉讼病理”现象将会大大减少,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协同诉讼、和谐司法的诉讼机制将稳步地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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