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和某乙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协调不成后,某甲向二人的住所地法院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4月9日受理起诉后,在4月10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20日内提交答辩状。某乙于4月29日提交了答辩状。但后因主办该案件的法官周某一直生病住院,该案直到12月10日才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某乙提出案件中涉及自己的收入等经济信息,不希望外人知晓,希望本案能够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这一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提出主审法官周某与某乙是大学同学,应当在案中进行回避,法院以本案已经由于种种原因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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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和某乙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协调不成后,某甲向二人的住所地法院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4月9日受理起诉后,在4月10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20日内提交答辩状。某乙于4月29日提交了答辩状。但后因主办该案件的法官周某一直生病住院,该案直到12月10日才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某乙提出案件中涉及自己的收入等经济信息,不希望外人知晓,希望本案能够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这一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提出主审法官周某与某乙是大学同学,应当在案中进行回避,法院以本案已经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延误,如果不在12月之前审理完结的话,就将造成积案,而回避和指派新的法官将导致案件的延误,因此驳回了某甲的申请。案件审理完毕后,主办法官周某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某甲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12月25日法院通知甲乙双方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某甲认为该判决严重偏袒某乙,联系到自己再该案件中所收到的种种待遇,一怒之下撕毁了判决书,并对法官周某拳脚相加,造成周某多出软组织挫伤。黄山区法院的法警当即拘留了某甲,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联系相关法学知识,针对本案的情况,请分析上述法院的错误判决与最后的悲剧有什么关系,说明了什么问题。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例文】

不可或缺的程序正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我认为,在某甲与某乙的诉讼案件中,黄山区人民法院有下列错误之处。

本题中的程序错误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 5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本案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却告知被告在20日内提出答辩状,是不合法的。

2.《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本案中某乙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而法院将本案确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正确的。

3.《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由院长批准延长。本案由于主办法官长期生病,已经造成了审判的延期,法院一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进行延长,二没有更换主办法官,造成当事人诉讼的迟延,是错误的。

4.《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主审法官与被告是同学关系,应当属于回避的范围,而法院以维护审理期限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请,是错误的。

上述法院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司法权力的不正当使用,造成了审理程序上的延迟和不公开,使原告在心理上产生了不公正的感觉,最终以非法的手段挑战法院的权威,酿成最后的悲剧。它提示我们,法律要想实现正义,必须关注程序。正义与法是无法分开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同时法的价值也就在于实现正义。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个部分,在实质正义方面,法把指导分配资源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的权威性的公正分配。然而,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是公证的分配,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必须通过形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在形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和平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程序正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第一,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律纠纷应当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第二,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这就是所谓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第三,当事人地位平等。即冲突各方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对等的义务。第四,不迟延。即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保证社会成员的权利能够及时得到实现,也就是所谓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案例中黄山法院的行为,恰恰构成了对上述程序正义的违反,使得某甲产生了强烈的程序不公正感。最后他撕毁的已经不仅仅是败诉的判决书,而是整个判决产生的过程。当他认为法律已经不能够为他实现正义时,他就只能用暴力的手段来实现自力救济,最后造成个人权利与法律秩序的两败俱伤。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正义的实现,要依靠法律,尤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种种法律制度。西方法谚有云:程序先于权利。只有实现了程序正义,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才能获得公平、公正,才能最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社会的正义之光。

【试题点评】 本题属于限定型说明式论述题,考生需要先找到题目中法院不合法的具体行为,再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对这些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进行评价。由于在前一部分中法院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违反,因此其违法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程序违法,因而在后面的评析时应该要围绕程序这一话题来进行评论,而不能再从其他角度切入。这就是典型的限定型说明式论述题的特征。我们虽然没有专门准备程序的套路,但是在法与正义的套路中,很大部分的内容是设计程序正义,考生可以将其借用过来,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灵活地组织自己的语言,完成答案。此外,如果题目考查的程序违法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违反,还可以结合刑事诉讼的具体价值,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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