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上海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被批准在浦东某
地区建一栋大型写字楼。为此,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先期投入开发成本达30万元。11月,上海市
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经调查证实,该写字楼位置选取不尽合理,如果建成会大大影响当地居民
的采光和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为此,上海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对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房许可,
致使后者遭受到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对此事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例文】
信赖保护亦不应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于信任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写字楼付出了巨大的先期投入,而上海市人民政府却最终撤回了对之的行政许可,这很明显侵害了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信赖利益,违反了行政许可理应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对于确认权利或给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出现应撤销的情形,原则上也不可以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这是因为,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而且,与政府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无论在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其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然性。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擅自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当然值得商榷。
但是,由于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根据信赖保护的原则维护行政许可,就会影响大批群众的日常生活,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在维护金发公司个人利益还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取舍之间,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还是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关键考虑,而且写字楼毕竟尚未投入施工,损失是有限的,甚至是可能设法挽回的。至于金发公司的经济损失,如果其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完全没有任何过错,那么上海市人民政府有义务根据信赖保护的原则对其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包括采取其他方案为其挽回部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