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是A进出口公司(外资)的报关员,其在2011年年底。利用职务便利,与B代理报关公司通过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从美国进口了200吨农用杀虫剂。同时,张某又将2美元/公斤的真实单价虚增为4美元/公斤后,向本公司虚支进口费用人民币7万余元,连同应缴的进口税款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一并汇入代理报关公司账户。进而从中分得7000美元和3万元人民币。2012年上半年,张某在办理A公司进出口货物代理运输业务过程中,张某故意抬高运价,将超出实际运费的3万余元据为己有;在办理本公司向C工厂购买农药的过程中,张某收受对方业务员黄某所送的“辛苦费”人民币1.5万元,而故意抬高了采购价格,使公司比正常价格多支付了20万元。2012年10月,在A公司清理内部财务的过程中,发现张某经办本案进口业务过程中,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公司29万余元资金等问题,便向公安机关举报而案发。张某在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侵吞本公司29万余元资金的过程以及收受“辛苦费”的情况。 问题: 1.在从美国进口杀虫剂的过程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张某在办理A公司进出口货物代理运输业务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张某收受黄某所给的“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4.本案中张某哪些行为可以视为自首?为什么?
1.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职务侵占罪。因为在进口杀虫剂过程中,张某通过实施低报进口货物价格、数量的行为,从而瞒关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其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而同时张某又将偷逃的本单位应缴税款及虚支的进口费用,部分非法占为已有,作为一名A公司的职员,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2.构成犯罪。因为张某主观上具有将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的故意,并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抬高运价,非法取得公司本不应支付的3万元运费。 3.构成犯罪。因为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取C工厂给他的1.5万元,并为C工厂谋取利益,其已经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张某交代自己收受“辛苦费”的情节构成自首。因为A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是张某在进出口业务中犯罪行为,而公安机关对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并未掌握,所以应对张某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照自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