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某是个体户建筑商,王某是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的侄女婿。林某跟王某说让他找找关系帮自己拿下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的水电改造工程。王某于是找到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岑某,给其2万元,希望通过岑某主管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建设的便利条件,使林某取得该建筑工程的水电改造工程,岑某收下钱但未有其他言语。从岑某办公室出来,王某随即联系林某,林某即给其3万元,扣除给岑某的2万元,王某获取1万元好处费。但此后不久,岑某因其他的受贿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最终也未能如愿取得该工程。 问题: (1)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吗? (2)对岑某收取2万元现金,但林某仍未获得相应工程的行为如何定性?
(1)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王某本人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与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系亲戚,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王某利用李某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岑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林某牟取不正当利益,且收取请托人林某的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岑某收取2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既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岑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利用其主管某项工程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林某2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虽然岑某在收取2万元时并没有明确地表示其将为林某谋取利益,但并没有任何拒绝收取财物的意思,完全可以认定为岑某默示将要为林某谋取利益。所以岑某收取2万元,但尚未来得及为林某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