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谢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身在美国的华人朱某(已被美国警方羁押),两人通过网络聊天,约定由朱某从境外将枪支、子弹通过物流公司从美国发往谢某所在的T市。而后谢某根据买家联系地址。将枪弹快递至买家。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谢某向买家共提供枪支48支、子弹4500余发。涉案的曾某、李某等多名买家“爱好”枪弹,因为收藏而购买。经鉴定,查获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子弹亦为有效子弹。 经查,买家曾某为国有医院医生。多次利用开高价处方药收受医药代表赵某(在逃)回扣(查实金额为100万元)。后曾某升任医院院长时,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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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谢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身在美国的华人朱某(已被美国警方羁押),两人通过网络聊天,约定由朱某从境外将枪支、子弹通过物流公司从美国发往谢某所在的T市。而后谢某根据买家联系地址。将枪弹快递至买家。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谢某向买家共提供枪支48支、子弹4500余发。涉案的曾某、李某等多名买家“爱好”枪弹,因为收藏而购买。经鉴定,查获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子弹亦为有效子弹。 经查,买家曾某为国有医院医生。多次利用开高价处方药收受医药代表赵某(在逃)回扣(查实金额为100万元)。后曾某升任医院院长时,更是长期收受赵某财物(查实金额为200万元)。赵某利用曾某的信任,与该医院签订价值500万元的医疗器械合同,故意将已被淘汰的器械当成进口医疗器械卖给该医院。曾某在签订合同时亦未认真审查合同,查验样品。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 买家李某为某塔园公司经理,开发、销售塔位(用于殡葬)。李某将塔位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种,承诺购买投资型的塔位2年后可以更名或退单,并不定期提高塔位的销售价格,吸引众多群众购买。从2010年至2015年,塔园公司大肆宣传塔位的投资价值,违反国家公墓销售规定,面向4334人销售投资型塔位,涉及未退金额7192万元。经查,谢某还以万嘉公司的名义经营有偿讨债业务。2012年,谢某接受秦某的委托向陈某追讨230万元欠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收回欠款的20%作为报酬。随后,陈某归还秦某50万元,秦某按约支付给谢某10万元报酬。国家经贸委曾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 1.谢某向买家提供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曾某、李某等买家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曾某收受医药代表30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4.曾某签订医疗器械合同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5.李某销售塔位吸纳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6.谢某经营有偿讨债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

1.谢某与境外的朱某共谋,接受非法邮寄入境的枪支、弹药,并转寄给枪支、弹药的实际购买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 2.曾某、李某等买家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买进或卖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3.处方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力,因此,曾某收受100万元回扣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曾某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来收受200万元贿赂的行为,利用的则是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所以还构成受贿罪。 4.曾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5.李某违反国家公墓销售规定销售投资型公墓,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通知不属于刑法中所称的“国家规定”,因此,谢某经营有偿讨债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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