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请问: 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定做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 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6.假设运输公司不是因为雷击导致的,而是因为其路过的某桥突然坍塌导致的,并使得其员工刘某身体受伤。在此情形下,刘某可以向谁主张损害赔偿?
1.本案当事人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的加工承揽关系;(2)甲演出公司对用于加工的布料的所有权关系;(3)甲演出公司对服装享有的所有权关系;(4)乙服装公司与丙运输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关系;(5)丙运输公司对运输汽车的所有权关系:(6)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对加工服装灭失损失的分担关系。 2.布料损失由甲演出公司承担,因为布料是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应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 3.甲演出公司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服装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 4.乙服装公司无权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因乙服装公司已不能向甲演出公司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不能请求加工费。 5.丙运输公司不能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运费,也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汽车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所以,丙不能请求已灭失的服装的运费。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是丙的,乙对汽车的毁损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6.刘某可以向运输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可以向运输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如果该桥梁倒塌存在设计原因、施工原因或者管理原因的,刘某还可以向该桥的路政处和相关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