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金某为了结婚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委托“玫瑰家园”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双方约定采用金某提供的设计图案进行装修,并签订书面合同。装修公司进行装修不久之后,金某的妻子温某不喜欢此设计,要求按自己的风格进行装修,金某不敢违背其意,遂单方面要求装修公司按照温某的要求进行装修,装修公司表示反对。金某在“馨香之家”家具厂订购了一套家具,约定金某于5月1日上门取货。因金某陪妻子温某看电影,忘记在5月1日取货,家具厂也没有送货。当天夜晚,因家具厂工作人员在仓库内乱扔烟头,导致仓库失火,库存家具全部被烧毁,其中包括金某订购的家具。 结婚后不久,温某在妇产医院剖腹生子,取名小宝。人贩子王某趁值班护士睡觉之际将小宝偷走,后被警方抓获,但孩子并没有找到。金某和温某经常为孩子的事情而争吵,由于金某性格暴躁,在一次争吵中出手殴打温某,将其鼻梁骨打断,为此花去1500元医药费。温某起诉金某赔偿医药费1500元,精神损失2001元,但念及多年的夫妻感情,未提出离婚请求。此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协议离婚,并且约定:“金某向陈某借的5万元由金某归还,房屋也归金某所有。”后经查,金某向陈某所借之款项全部用于房屋的装修。离婚后,金某将该房屋出租给周某,周某人住时正值酷暑季节,周某经过金某的同意,买了一部新空调安装在卧室。 问题: 1.金某是否有权单方面要求装修公司改变装修风格?装修公司有何权利? 2.金某与“馨香之家”家具厂之间买卖合同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3.对于小宝在医院被偷走的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4.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温某的起诉? 5.对金某向陈某所借的5万元,陈某是否有权请求温某偿还? 6.租赁期间届满时,周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金某有权单方面要求装修公司改变装修风格。 装修公司有权请求金某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享有任意变更权,故金某有权单方面要求装修公司改变装修风格。装修公司有权请求金某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2.应该由家具厂承担。 因为金某和家具厂的买卖合同属于种类物买卖,尚未特定化,故风险尚未发生转移。《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金某、温某有权请求妇产医院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向王某主张侵权责任,请求王某承担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无力赔偿的部分,还可以要求妇产医院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护士睡觉致使小宝被王某偷走,说明妇产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夫妻离婚为前提条件,不起诉离婚或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就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5.陈某有权请求温某偿还,温某偿还后可以向金某追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周某经过金某的同意购买并安装空调,属于对房屋的装修范畴。安装的空调不会发生附和问题。对于购买并安装空调费用的承担,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由承租人周某承担。《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