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乙公司,年租金为5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1日前向甲公司支付该年度房租。合同订立后,乙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支付2014年度租金,并开始使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但因资金运转困难未能在2015年1月1日前支付2015年度租金。除该租赁合同以外,两公司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2015年3月,甲公司多次致函催缴无果后,拟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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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乙公司,年租金为5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1日前向甲公司支付该年度房租。合同订立后,乙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支付2014年度租金,并开始使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但因资金运转困难未能在2015年1月1日前支付2015年度租金。除该租赁合同以外,两公司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2015年3月,甲公司多次致函催缴无果后,拟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乙公司支付租金。 问题: (1)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如果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因公司经营不善,现资金运转困难,无清偿能力,请求宽限至2015年6月支付租金。乙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乙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此乙公司并未拖欠租金。乙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乙公司拒不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乙公司的书面异议被法院予以认可,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则后续可能发生的是?

(1)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为其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而且是属于给付金钱的申请。根据《民诉解释》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中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乙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438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乙公司提出了实体上的有效异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并将案件自动转为诉讼程序处理,除非申请人甲公司不同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民诉解释》第4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4)根据《民诉解释》第431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法院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5)根据《民诉解释》第440条的规定,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督促程序终结后,可能发生的是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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