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长程运输机械厂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4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有甲、乙、丙、丁四人,分别持股50%、20%、20%、10%,章程规定股东应一次缴清出资。甲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和丙为公司董事。丁本应出资100万元,但缴付60万元后剩余部分因要给母亲治病迟迟未缴付。2012年5月,甲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以下决议:(1)董事长不能代表公司处分公司不动产;(2)因有一名监事去世,决定由乙兼任公司监事;(3)鉴于公司现金流充裕,免予丁剩余的出资义务。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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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长程运输机械厂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4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有甲、乙、丙、丁四人,分别持股50%、20%、20%、10%,章程规定股东应一次缴清出资。甲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和丙为公司董事。丁本应出资100万元,但缴付60万元后剩余部分因要给母亲治病迟迟未缴付。2012年5月,甲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以下决议:(1)董事长不能代表公司处分公司不动产;(2)因有一名监事去世,决定由乙兼任公司监事;(3)鉴于公司现金流充裕,免予丁剩余的出资义务。2014年6月,甲发觉目前房地产行情极好,就自己做主将公司一套门市房卖给秋风冷饮公司,并签订了售房合同。2014年7月,丙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的老客户冯某介绍给亲戚开设的另一家运输机械厂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取得好处费5万元。2014年8月,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公司董事会决议为其提供担保。2014年9月,公司发现乙尚欠缴出资10万元,但乙认为由于已过诉讼时效自己无须再缴纳。 问题: 1.2012年5月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有哪些违法之处?决议的效力如何?这些违法行为是否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2.甲签订的售房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3.丙给亲戚介绍生意的行为合法吗?后果是什么? 4.董事会可否决定为甲提供担保?为什么? 5.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1.(1)董事长无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2)乙作为董事,不得兼任监事。(3)不得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免除丁的出资义务,除非通过减资程序。这些行为不会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与否以登记为准。 2.合同有效。甲的越权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仅对内部成员有效。 3.不合法,丙违反了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合同仍然有效,违法所得归公司,丙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含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不可以。甲作为公司股东,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5.不成立,因为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时效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包括:(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5)基于所有权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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