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工程监理机构在信息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出现了如下的情况: 事件1,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建单位。2006年3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信息系统集成商参加了投标。招标文件规定2006年3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日期,2006年3月31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06年3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并于2006年3月31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经过对这6家单位进行评标等过程,于2006年4月5日确定了D为中标人,随即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事件2,承建单位开始实施项目后一个月,建设单位因机构调整,口头要求承建单位暂停实施工作,承建单位亦口头答应停工一个月。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初验时,监理和承建单位发现项目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进行完善。两个月后,项目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竣工时,建设单位认为承建单位延迟交付项目,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承建单位认为,建设单位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完工日期,承建单位抢工期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承建单位。建设单位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承建单位答应的,其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 在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问题2】 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在事件1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要约、承诺、要约邀请的对应关系是什么?(对应关系请用连线标注在下图上) 【问题3】 作为监理工程师你认为事件2中,承建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请说明原因。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问题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类废标情况: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①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招标人D的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问题属于重大偏差,属于无效投标。其余B,E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的问题属于细微偏差,不属于无效投标。招标人C提交的保证金数量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属于偏差。 【问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招标人直接确定评委会成员是不正确的,应该从随机从有关部门的专家名册中抽取。 参考答案: 【问题1】 不妥之处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是3月30日,与举行开标会的日期(3月31日)不是同一时间。理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不妥之处2.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理由是: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问题2】 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指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问题3】 承建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原合同有效,变更无效。《合同法》规定,变更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建设单位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工期,是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口头协议;其变更协议的形式违法,是无效的变更,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