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有关济贫的法律——《伊丽莎白济贫法》。作为英国第一个重要的济贫法,它不仅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发端,而且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确定了基本原则,因此也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根据《伊丽莎白济贫法》,治安法官有权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人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和身体残疾的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此后,英国政府又在这部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 请根据题目分析英国1601年济贫法产生的原因。
英国1601年济贫法产生的原因主要体现为: (1)在英国,由于羊毛出口业以及后来发展为毛纺织品的出口的大量增加,纺织业逐渐向城市集中,出现了效率更高的纺纱机、织布机,作为农村副业的手工纺织业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更加剧了农村居民的贫困化。愈演愈烈的圈地运动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必要的生存条件,成为流离失所的贫民、乞丐和流浪汉。 (2)到了16世纪,“无论在乡村还是在城市,屡屡发生区域性骚乱,间或发生大规模的起义”。与此同时,由于宗教改革和解散修道院,使教会的救济能力极大地减弱了,一些起义的民众要求政府对“贫困的平民百姓实行赈济”。首先是各地政府不得不承担起向贫民提供救济的职责,后来逐步发展为更大范围的公共权威机构承担起此类责任。最终是由英国国王颁布了济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