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9岁的李某从东北农村来到北京,经亲戚介绍到一家印刷厂当了一名印刷工。2007年8月,已有两年多工作经验的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虽经医院紧急抢救,仍没有保留住李某的左手。在医院治疗期间,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了李某的工伤。2008年3月李某治疗终结后,被工伤鉴定机构确定为工伤致残四级。身为农民工的李某失去了劳动能力,给其今后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他向印刷厂提出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费、并按社会平均寿命70岁计算,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致残待遇?
(1)李某的要求中部分是有法律依据的。 ①李某要求印刷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失去了左手,属于工伤,并且失去了劳动能力, 给今后生活带来很多困难,可以要求印刷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②李某要支付安家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因李某本身是外地人,不存在安家之事 ,所以不能享有此待遇。 ③李某要求一次支付58万抚恤金是无法律依据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a.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b.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C.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李某受到的工伤致残待遇是: ①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四级,应退出生产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金证件; ②按月发给伤残补助金,李某为四级工伤,抚恤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③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某为四级工伤,可得到21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④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有困难时, 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