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李某通过招聘进入A保健品公司下属的销售部门,任C区市场拓展部经理,双方拟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1月,在A公司举行的市场与销售业绩总结分析会上,总经理认为李某主导的市场拓展部和公关工作效果不明显,也导致了本地区同级别销售经理的业绩乏善可陈。于是,总经理决定将李某的薪资降低两个级别,从原来的8000元调整为6000元,并表示如果接下来两个季度市场工作仍无起色,公司将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而李某认为,上一年的销售业绩不佳,最重要的原因是市场整体滑坡,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等。而公司销售人员现行的薪酬制度多年没有调整,激励力度不高,也是销售业绩不好的主因。更何况,在自己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公司虽确定岗位是市场拓展部经理,但没有特别提到负责拓展与医院、社团及政府的公共关系。李某还认为,总经理做出减薪等决定的真实目的在于逼走自己,由他的亲信取而代之。于是,李某多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述,要求公司总经理撤销上述不合理的决定,但是人力资源部未做出任何答复,于是李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后做出裁决,认定该公司减薪行为违法,应予补发李某应得薪资。 请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做出评析,并为企业提出避免此类劳动争议发生的对策建议。
(1)对本案的评析: ①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通过缔结合同的形式确立的,合同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都属于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劳动合同本身可以成为裁判的依据。本案例中,由于劳动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企业对员工进行降薪违反了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因此,李某有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2)企业避免此类劳动争议发生的对策包括: ①建立和完善企业用工合同 劳动(雇佣)合同是雇员与雇主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的建立是通过缔结合同的形式确立的,合同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都属于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企业在用工之前应该根据劳动者以及现行市场的具体情况对劳动合同做出相应的调整,使之能够适应新环境的变化,也为公司获得更大的利益做出相应的保障。 ②公司应设立劳动纠纷处理部门 公司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顾问职位或者法律部门,在第一时间解决涉及企业的劳动纠纷以及其他法律事务。这不仅能够避免公司受到法律事物的干扰,还能够帮助企业树立法律意识、增长法律知识。 ③公司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处理劳动事务的法律,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不仅能够避免劳动争议,而且可以保证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