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9年1月23日进入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市场部,负责所在区域的市场营销工作:公司口头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且试用期间只支付月基本工资800元,其他概不负责,也不缴纳医疗保险,若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则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各种福利待遇,李某求职心切,在没有和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任何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开始上班同年4月8日,按当初的口头约定,李某的试用期结束可公司通知李某:经考核,李某不能胜任公司市场营销工作二于是公司解除了和李某的劳动关系,并结算工资2000元。李某不服,来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咨询,试用期内的医疗保险是不是应该由公司缴纳? 请根据上述情况,作出分析。
①《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部分第1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②《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 ③李某和该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也必须为李某补缴2009年1月23日到4月8日间的医疗保险,当然也包括其他社会保险。 ④约定试用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提供了方便,但试用期内也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