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从2005年4月起一直在甲印刷公司工作,后成为该公司的技术和销售主管,并且掌握了该公司相关商业秘密,2008年1月,张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机密的专项协议,双方约定:如果张先生离开公司,在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印刷有关的工作,否则张先生要赔偿甲公司l0万元。2012年1月,张先生和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于是终止了和该公司的劳动关系。2012年10月,张先生到本市乙印刷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几个月后.甲印刷公司发现好多老客户流失到乙印刷公司,经调查原来是被张先生拉走的。2013年2月,甲印刷公司以张先生违背竞业禁止规定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申请.并要求张先生赔偿违约金l0万元。 请结合本案例依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做出评析。(18分)
(1)本案是因劳动者个人违反关于竞业限制的专项协议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它涉及到如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才合法有效的问题。 (2)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制定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亦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相关协议条款时,必须要明确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根据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间内,不能利用自己在原单位获取技术或信息的优势,进行有报酬的劳动。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者权利的限制,必然使其在竞业禁止期间的收入减少,生活质量下降。为此,根据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5)在甲印刷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协议中,只约定了张先生违反约定后的违约金,未同时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甲印刷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其约定有失公平,于法无据。 (6)在本案中,甲印刷公司一方面对张先生提出竞业禁止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没有对张先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由此,可以认定2008年1月甲印刷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专项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不具法律效力,对张先生没有约束力,即甲印刷公司要求张先生赔偿违约金10万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