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光华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长期拖欠张某工资,在一次索要拖欠工资的过程中,张某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发生争吵,且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为了平复心中怒气,唆使好朋友王某16岁的儿子王小某将光华公司某办公室的办公用品砸坏,并承诺事成之后送给王小某一部手机作为奖励。之后,光华公司了解到王小某的行为为张某指使之后,委托律师钱某处理本案,钱某就公司办公用品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审理中,法院通知王小某参加诉讼,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光华公司支付其劳动酬。经审理后,法院只就賠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对张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处理。 关于上述案例中的张某、李某、王某和王小某的诉讼地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因损坏行为非张某所为,其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B.李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案的当事人 C.王某为王小某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D.王小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正确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