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面试热点:见义勇为防卫过当将其判刑引发热议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2013年7月,广西男子曾某路遇女子遭飞车抢夺,与他人共同围堵抢匪。在阻止抢匪逃脱过程中,曾某失手将其打伤致死。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认定曾某防卫过当,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两万余元。 路遇陌生女子遭飞车抢夺,南宁市良庆区一男子曾某奋起直追,和其他热心群众一起将作案者围住。因对方采用暴力手段试图逃脱,曾某失手将抢夺嫌疑人打伤致死。12月24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认定曾某防卫过当,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事件在当地传开后,引发热议。(12月27日《中国日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新京报金泽刚:当公民勇敢地实施制止他人不法侵害的行为时,其见义勇为之举就具有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性质。不过,我国刑法也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广西这起案件中,飞车抢夺是一种抢劫行为,而且曾某捡起竹棍击打抢匪头部的行为,发生在抢匪拿出针筒对抗众人,企图逃脱的情况下。此情此景,对曾某的行为是适用防卫过当还是适用“无限防卫权”,值得探讨。但无论如何,对曾某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上无疑应做肯定评价。见义勇为多发生于紧急危难时刻,对于救助方式以及行为限度难以精准把握。因此,一些国家对见义勇为造成意外损害的,规定可以免责。见义勇为行为客观上弥补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疏漏,从这一角度来说,国家也应当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保障,消除其后顾之忧,包括容忍见义勇为者的失当行为。 @人民网蒋萌:面对歹徒挥舞凶器、在“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危急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适度而不过度防卫,既要制服歹徒还不伤其性命,这是连受过专业训练、配有武器的警察都未必能搞定的,对并无擒拿格斗经验、慌乱中顺手抄家伙自卫的普通人更是难上难。因而,以犯罪嫌疑人也有合法权利为名,要求受害人或见义勇为者适度出手,难免遭遇“纸上谈兵”质疑。对失手打死歹徒的受害人或见义勇为者处以刑罚,也时常引起争议。站在司法的角度,强调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过犹不及。站在社会抑恶扬善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刑罚,是否也涉嫌过犹不及?在社会道德出现滑坡的背景下,见义勇为既要面临个人安危受到严重威胁,还要考虑过度防卫将接受司法惩处,人们不禁要问:“腹背受敌”如何该出手时就出手?当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人性化地对待,司法没有理由不积极保护、充分体谅见义勇为者。 @北京晨报张西流:司法机关非但不认定其行为是见义勇为,反而以防卫过当将其判刑,还要承担赔偿义务,这也许让曾某感到“很受伤”。然而,审理此案的法官却认为,法律和道德在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的同时,也应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言下之意,曾某因失手打死抢夺嫌疑人被判刑,一点也不冤。 我们的法律与制度,既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权益保障,也要给见义勇为设定一个边界,以此规避人们在见义勇为中采取极端行为;见义勇为也应彰显生命至上的原则,释放出人性的温情。可见,人们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也应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就拿本案来说吧,我们支持曾某见义勇为,主动参与围堵抢夺嫌疑人行动;但我们不提倡其以暴制暴,甚至失手将抢夺嫌疑人打死。毕竟,生命最重要,值得我们每个人去尊重和敬畏,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也不例外,同样值得尊重。退一步讲,即便是其犯了死罪,也该由司法机关去进行公正的审判,其他社会个体,不能借见义勇为之名,去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因此,见义勇为也要把握一个度,不能越位,更不能漠视和践踏生命。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给见义勇为设定一个法律边界,去规范见义勇为行为,使见义勇为者变得更理性,既要保护好自身安全,又要避免伤害到他人;更重要的是,尊重和敬畏他人的生命。否则,以伤害他人、甚至剥夺他人生命为代价的见义勇为,我们宁可不要。 @河南法制报董景娅:当然,或许有些人会问,当事人是在做好事,而且目的是制止犯罪,即便打死劫匪也纯属意外,如果因此获刑,今后遇到类似现象,谁还敢挺身而出?其实不然,法律的惩治和保障功能是相统一的,尽管见义勇为多发生于紧急危难时刻,对于救助方式以及行为限度,普通人确实难以精准把握,尽管对某些案例作出有罪判定在情感上不好接受,但正当防卫一旦被滥用,只会导致以暴制暴,最后“抓小偷可以直接将其打死”,造成社会混乱。 法不容情而又有情,对于特定场合下的防卫过当,法律在明确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提出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既是对见义勇为的一种鼓励,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一种保护。抢劫固然可恨,但应当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如果打击犯罪允许不择手段,人人都能宣布和执行“死刑”,无疑是法律的倒退,势必将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有专家建议称,我国法律应当对见义勇为这一善举给予更多的保障与激励,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某种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网友hu_winner:面对歹徒挥舞凶器、在“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危急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适度而不过度防卫,既要制服歹徒还不伤其性命,这是连受过专业训练、配有武器的警察都未必能搞定的,对并无擒拿格斗经验、慌乱中顺手抄家伙自卫的普通人更是难上难。在广西这起案件中,飞车抢夺是一种抢劫行为,而且曾某捡起竹棍击打抢匪头部的行为,发生在抢匪拿出针筒对抗众人,企图逃脱的情况下。此情此景,对曾某的行为是适用防卫过当还是适用“无限防卫权”,值得探讨。 站在司法的角度,强调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过犹不及。站在社会抑恶扬善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刑罚,是否也涉嫌过犹不及?在社会道德出现滑坡的背景下,见义勇为既要面临个人安危受到严重威胁,还要考虑过度防卫将接受司法惩处,人们不禁要问:“腹背受敌”如何该出手时就出手?当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人性化地对待,司法没有理由不积极保护、充分体谅见义勇为者。见义勇为行为客观上弥补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疏漏,从这一角度来说,国家也应当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保障,消除其后顾之忧,包括容忍见义勇为者的失当行为。 见义勇为本是好事,但是却在围堵小偷的过程中,将其打伤致死,最终被判刑,这样的结果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那么,曾某到底是该奖还是该罚?为什么司法机关非但不认定其行为是见义勇为,反而以防卫过当将其判刑,还要承担赔偿义务? 面对众多疑问,我们首先来科普一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概念,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就本案而言,曾某见义勇为导致犯罪嫌疑人黄某死亡,已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件事情也警示我们,见义勇为也要把握一个度,不能越位,更不能漠视和践踏生命。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需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表彰,以示鼓励。而且即使曾某获刑,对其见义勇的奖赏与他防卫过当获刑也并不矛盾,不能因为他获刑了就否认其见义勇为的事实,这就是一分为二看待问题,是两点论,不可或缺。同时,社会需要有更多见义勇为的人,见义勇为者也需要这样的鼓励。再说,其防卫过当已经受到法律惩罚,已经起到了警示见义勇为不能防卫过当的作用,不会产生鼓励防卫过当的见义勇为后果,无须多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