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为两家高科技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2013年1月,甲公司为拓展市场,形成新的市场领域,准备收购乙公司100%的股权,为此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乙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乙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并购双方经协商,最终确定按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的基础,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与乙公司价值评估相关的资料如下: (1)2012年12月31日,乙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0%,税前债务资本成本为8%。假定无风险报酬率为6%,市场投资组合的预期报酬率为12%,可比上市公司无负债经营β值为0.8。 (2)乙公司2012年税后利润2亿元,其中包含2012年12月20日乙公司处置一项无形资产的税后净收益0.1亿元。 (3)2012年12月31日,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为15倍。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 1.计算用收益法评估乙公司价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 2.用可比企业分析法计算乙公司的价值。
1. βu×(税后负债+所有者权益)=βe×所有者权益 0.8×(0.5×85%+0.5)= βe ×0.5 βe =1.48 re=6%+1.48×(12%-6%)=14.88% rd=8%×(1-15%)=6.8% rwacc=14.88%×50%+6.8%×50%=10.84% 2.调整后的乙公司2012年税后利润为:2-0.1=1.9(亿元) 乙公司价值=1.9×15=28.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