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年12月1日,A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涉及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评估。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合并前用于出租,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在合并完成日,最佳用途为工业用途。 2×14年6月30日,该宗土地邻近的一宗土地被开发使用,用于建造住宅,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同时,该宗土地所在区域规划自2×14年1月1日以来作出了调整。A公司董事会决定,在履行相关手 续后,可将该宗土地的用途从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通过比较分析来确定最高最佳用途: (1)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仍然作为工业用途的价值; (2)该土地作为用于建造住宅的空置土地的价值,同时应考虑将该宗土地变为空置土地而必须发生的拆除厂房成本及其他支出。
该土地的最佳用途应根据上述两个价值中的较高者来确定。假设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用 于工业用途时的价值为600万元,而用于建造住宅时其价值是1 000万元,同时拆除厂房及其他支出 为250万元,该宗土地在2×14年6月30日的公允价值应当为750万元(1000-250= 750万元>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