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公司是2004年10月经人民政府批准,由S集团公司100%控股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S公司位于K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22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陶瓷制品、美术陶瓷、精密陶瓷。2016年9月,S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遂聘请资产评估机构F对S公司所拥有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人员根据S公司所处的具体环境和经济背景,结合特定的评估目的和评估方法的特点,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8月31日。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了评估目的是为了将S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提供S公司的整体资产的评估值。 在上述经济行为实施过程中,出现一家K公司需要对S公司增资,但是在评估委托合同上没有约定K公司为评估报告使用人,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K公司是评估报告的法定使用人,现在K公司也需要对S公司的整体资产有所了解,但是K并没有另外请资产评估机构对S所拥有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而是直接使用了资产评估机构F出具的上述评估报告。 <1>、S公司董事会可以将此评估报告用于“为了将S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提供S公司的整体资产的评估值”以外的地方吗为什么 <2>、如果K公司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过程中出了任何纰漏,资产评估机构F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评估报告不可以用于“为了将S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提供S公司的整体资产的评估值”以外的地方,因为评估报告使用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使用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但是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将不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F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因为在评估委托合同上没有约定K公司为评估报告使用人,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K公司是评估报告的法定使用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非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评估报告的任何后果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