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甲公司股权收购涉及的乙船舶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1)因为是长期合作客户及出于效率的考虑,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由评估机构确定; (2)现场调查程序因未提前通知乙公司,其工作人员拒绝配合,后经甲公司协调,评估工作得以进行; (3)因船舶公司资产特殊性,评估过程中引用了审计报告,但评估报告中未进行说明; (4)评估机构将报告初稿与甲公司沟通后,提交最终报告;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应当在资产评估提交日后90日内,整理工作底稿,并与其他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档案,交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妥善管理。 问:指出上述描述中的不恰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由评估机构确定的做法不恰当。评估机构洽谈人员应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人拟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结合评估目的,理解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同时考虑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的匹配性,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予以界定。评估范围的界定应服从于评估对象的选择。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确定责任是委托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提供建议。为明确责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应由委托人(或经其授权被评估资产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企业)就具体评估对象所对应的评估范围明细淸单进行确认。 (2)现场调查前,甲公司应事先通知乙公司有关资产评估事宜。 第三者委托评估机构对拟评估资产进行评估,一般应事先通知产权持有人、资产管理者或征得资产管理者的同意,这往往是执行评估业务的先决条件。 (3)引用相关数据应进行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中应当披露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4)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沟通工作通常在完成必要的内部审核之后进行。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日后90日内,整理工作底稿,并与其他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档案,交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