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公司欲了解拟收购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联评字[2018]第10号 2017年11月03日,中联资产评估公司接受甲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的委托,按照《资产评估法》、其他法规和评估准则选用恰当的评估方法,按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乙会所在2017年10月31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委托人:甲有限公司。 (2)被评估单位:乙会所。 (3)评估目的:为甲有限公司收购乙会所资产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4)评估范围:乙会所的收益。 (5)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按照《资产评估法》和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依照独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原则及既定的评估程序,账面资料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2018年02月10日得出如下评估结论:乙会所2017年11月03日企业评估价值为2500万元。本评估报告书所列示的结论仅对评估目的有效,有效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11月03日至2018年11月03日。 资产评估师:李丽(签字盖章)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中联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02月10日 问题:根据以上所述内容,指出不恰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评估方法运用不当,评估方法的介绍及选择理由未表述。 对会所收益的评估,恰当的是采用收益法评估。市场法多数使用在无收益,且成本无法可靠计量但可比实例较多的资产。 2.缺少评估所需必要资料。 只根据账面获得了该会所近几年的实际收益,而没有去搜集附近可比实例的客观收益,影响评估价值的准确性。 3.评估基准日有误,未单独表述评估基准日。 该项目评估的基准日是2017年10月31日,而不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日期,未能真实反映评估基准日的价格。 4.报告中未体现评估原则及评估依据。 5.评估报告有效期间错误。 有效期间应是自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之内,而该报告所表明有效期间的起点是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日期,缩短了时效,如果委托方不能及时履行目的,将会不利于委托方的收购。 6.签章不全。 资产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承办业务的专业人员签章才合法(法定业务则是两名资产评估师),而该报告只有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