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1)2020年3月1日还本付息;(2)甲公司以一辆小汽车抵押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已办理登记 2019年5月15日,小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甲公司将其送往丙修车厂修理。丙修车厂以甲公司一笔20万元的借款到期未还为由,留置了小汽车。 2019年10月8日,丙修车厂提出将其正在使用的小汽车赠送给丁,丁欣然接受。10月21日,丙修车厂将车交付给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交车时,丁向丙修车厂询问车况,丙修车厂称“一切正常,放心使用”。事实上,该车三天前曾出现刹车失灵,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丁驾车回家途中,刹车再度失灵,车毁人伤。 2020年3月1日,甲公司依约还本付息。 2020年3月10日,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一份玉米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戊公司购买玉米1000吨,甲公司于4月1日向戊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戊公司于收到价款半个月后装车发货。3月31日,甲公司调查发现,戊公司濒临破产,目前玉米库存仅剩5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玉米发往别处。甲公司遂决定暂不向戊公司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戊公司。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留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丙修车厂留置小汽车的行为合法正确答案ADE
B.丙修车厂留置小汽车的行为不合法
C.先抵押,后留置,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D.先抵押,后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留置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