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户籍所在地为H市大河区),二人于2019年10月以150万元的价格购置H市理光区彩霞路一套房屋,后因房屋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夫妻商议决定将房屋卖掉,但未找到合适的买主。 2020年2月初,乙赴外地出差,住H市文化区的丙找到甲,称过去在乙带领下已看过该房,愿以160万元价格买下,甲不同意,双方经协商,甲独自决定以170万元价格出售该房。次日,丙支付给甲100万元,甲遂将钥匙交给丙。因产权证被乙存放在单位,所以甲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丙再付70万元。 同年7月初,乙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丙,要求增加10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不同意。 同年8月10日,乙经甲同意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在8月15日与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丁找到丙,要求已入住的丙搬走。丙遂到法院起诉,告乙、 丁侵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丁反诉丙,要求丙搬出房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丙,即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B.甲在乙出差的情况下,向丙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C.乙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侵犯了丙的所有权 D.丁要求丙搬出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E.法院不应支持丁的反诉正确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