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星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星火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5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张某为唯一一名职工董事且现任副董事长。 2019年7月,董事崔某拟转让自己所持星火公司8%股份中的4%,向董事长咨询意见时,被告知不合法。 2019年8月,星火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就星火公司向百威公司提供担保之事进行决议;董事吴某的妻子在百威公司任副董事长;董事崔某因故未出席,委托吴某代为投票。 2020年3月,董事张某因故辞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在张某辞职后暂时不再增设董事。 2020年4月,股东谢某因对公司业务存疑,向公司书面请求查阅星火公司最近1年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星火公司予以拒绝。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崔某拟转让自己所持星火公司部分股份,受到的限制有()
A.不得转让自己的股份 B.本次可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星火公司 8%股份中的 2% C.只能向本公司股东转让 D.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