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2日,袁某在X市XX区,因琐事与罗某发生纠纷,袁某持菜刀将罗某砍伤。鉴定人员李某侦查鉴定后,认定罗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X市XX区检察院于2019年9月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XX区法院决定由审判员高某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定袁某犯故意伤害罪,按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予以处罚,最终判决袁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袁某表示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故而向X市中院提出上诉。辩护人刘某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袁某定罪准确,但量刑过重,判处的刑期过长。 二审法院认为:(1)袁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被公安人员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应当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定罪正确,但未认定袁某自首不当,以致量刑不当,本院依法应当予以改判。辩护人关于袁某具有自首情节并据此请求对袁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1)维持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 (2)撤销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3)上诉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被害人罗某是刑事诉讼当事人 B.鉴定人员李某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C.被告人袁某是刑事诉讼当事人 D.辩护人刘某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E.审判员高某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