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于2015年依法成立。自成立以来,蓝海公司内部管理一直存在严重问题,长期亏损。2017年11月,蓝海公司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2019年3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于蓝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经梳理,管理人发现蓝海公司存在以下处分行为: (1)2018年5月,蓝海公司将一套职工公寓无偿赠送给其经理曾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2018年6月,蓝海公司以办公楼为没有财产担保的150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 (3)2018年7月,蓝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为逃避公司债务,以挪用公司的200万元购买了一套别墅并登记在其妹夫名下; (4)2018年9月,蓝海公司通过虚构债务向齐星公司偿还了50万元借款; (5)2018年12月,蓝海公司的债权人佰诗公司在得知债务人即将破产后,从蓝海公司购买了一批旧设备,一直未支付货款; (6)2019年1月,蓝海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大恒公司支付了10万元货款。 2020年6月,人民法院认为蓝海公司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遂依法宣告其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蓝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之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
A.债务人 B.管理人 C.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D.清算人 E.其他债权人正确答案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