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雷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雷公司”)是一家在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20日,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就解散清算公司达成了共识并依法确定了清算组成员。但清算工作一直未能实际开展。刘某、钱某据此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2015年11月,A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某、钱某的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7月作出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的民事决定书。2017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A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继续行使管辖权,裁定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刘某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遂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未发生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等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下,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指定管辖,不符合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遂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司解散原因的有()。
A.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C.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D.股东以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E.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正确答案AB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