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至9月期间,甲、乙二人(住所地为A市D区)在A市B县C村未依法办理任何手续,非法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60吨废酸液发生渗漏。渗漏废酸液对酸洗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又通过排水沟对流经C村的朱家河水体造成污染。后因违法经营该项目被有关机关关停。甲用沙土将25吨废酸液填埋于酸洗池内。经鉴定,甲、乙的行为对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朱家河水体造成污染,案涉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属于危险废物,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共计68.5万元。2019年5月7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甲、乙消除危险,治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部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则赔偿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的处置费用及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68.5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本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有()
A.B 县法院 B.A 市中级法院 C.D 区法院 D.检察院所在地法院 E.B 县法院或D 区法院正确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