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浙江省某市税务局排查发现该市某铁合金厂金属分厂(下称“金属分厂”)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36份。金属分厂厂长孙某通过各种关系,多次宴请稽查局副局长袁某及办案人员,向袁某送礼说情,并出资请其到上海等地游玩,还将一辆轿车借给袁某使用(后低价卖给袁某),总价值5万元。2018年11月,袁某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对涉嫌虚开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级汇报,认定其中5份虚开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其余31份发票不构成虚开。 市税务局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疑点甚多,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理由不充分,需彻底清查,但袁某对调查工作既不研究,也不部署。后来,稽查局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出具了稽查报告: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其中5份发票定性为恶意取得(经查为从某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手中购买),其余31份发票也构成虚开,建议补交税款65万余元,并处一倍罚款。2019年12月,市税务局指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袁某不执行市局决定,未将该案移送,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得到追缴,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追究。 根据《刑法》规定,袁某的行为构成()
A.徇私枉法罪 B.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受贿罪 E.滥用职权罪正确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