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应刑事司法机关的请求,就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对景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元公司”)出具《关于对大连顶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易形式进行认定的复函》(京证监函〔2018〕527号(以下简称“527号复函”)。527号复函所依据的是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11号通知”)。 2018年8月30日,景元公司针对527号复函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景元公司复议请求撤销527号复函并对其规范性文件111号通知及其附件进行附带审查。 2018年10月26日,证监会以景元公司为申请人,以北京证监局为被申请人作出复议决定,认为527号复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527号复函所依据的111号通知也不属于复议审查范围。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景元公司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判令证监会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义务。 已知527号复函未直接为景元公司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对刑事司法机关亦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只是单纯的司法协助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下列情形中,属于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范围的有()。
A.国务院部门规定 B.国务院部门规章 C.县人民政府的规章 D.县人大常委会的规定 E.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正确答案A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