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7年1月~2019年5月开发一个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7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7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8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9年5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9年6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止2019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不含税收入40500万元;剩余4500平方米房屋未销售,该企业在8月底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6)2019年9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平方米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不含税价款4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43万元;③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④以上成本支出均不含资本化利息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为()万元。
A.16065 B.17000 C.20400 D.18360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