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春节以来,由于客流量持续下滑,某餐厅因资金紧张一直未缴纳税款,A县税务局几次通知其申报,该餐厅均未申报。2019年5月10日,A县税务局制作对该餐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以少缴纳税款0.5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文书于5月13日送达该餐厅并签收,该餐厅对A县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有异议,拟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请逐一回答如下问题: (1)若餐厅对税务局作出的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餐厅应于何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若餐厅对税务局作出的处以少缴纳税款0.5倍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餐厅应于何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如果复议申请被税务机关受理,复议机关应在多少日作出复议决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最长可以延多少天? (4)纳税人需要满足何种条件,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均属于征税行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法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罚款不属于征税行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 日。 (4)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