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在本市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2)在外省为甲公司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并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第三方。 (3)向本市乙公司销售自产钢结构件并提供安装服务。乙公司将购入的钢结构件用于建筑工程新项目。 问题: (1)该企业哪些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备案? (3)为甲公司提供的服务,该企业应如何预缴和申报缴纳增值税? (4)向乙公司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该企业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①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3) 预缴: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申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