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甲公司于2019年12月吸收合并乙公司。乙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全部负债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500万元。合并时,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股东的股权支付额为58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 该合并行为满足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公司投资主体存续。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5%。 问题: (1)合并过程中,乙公司将全部货物转移到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合并过程中,乙公司将全部房产转移到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甲公司是否可以弥补乙公司的亏损?可以弥补多少?
(1)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合并过程中股权支付金额=5800÷(5800+200)×100%=96.67%>85%,满足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所以甲公司可以弥补乙公司的亏损。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10000-4000)×5%=300(万元)<500万元,当年可以弥补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