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汽车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以预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20辆给甲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0万元。合同约定,5月20日预收货款100万元,6月20日交货并付清余款,5月25日实际收到预收款100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B型小轿车25辆给乙汽车经销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2万元。合同约定分两次支付购车款,5月31日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69.5万元,6月30日支付剩余款项。当月发出小轿车10辆,截止月底,大华汽车生产企业收到价税款合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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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汽车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以预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20辆给甲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0万元。合同约定,5月20日预收货款100万元,6月20日交货并付清余款,5月25日实际收到预收款100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B型小轿车25辆给乙汽车经销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2万元。合同约定分两次支付购车款,5月31日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69.5万元,6月30日支付剩余款项。当月发出小轿车10辆,截止月底,大华汽车生产企业收到价税款合计100万元,尚未开具发票。 (3)销售C型小轿车30辆给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特约经销商当月支付了全部货款,大华汽车生产企业给予经销商5%的销售折扣。 (4)将新研发的D型小轿车6辆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该型号小汽车目前没有公开市场报价,每辆小轿车生产成本8万元。 (5)将2013年3月购入的一辆高档小汽车出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8.68万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放弃税收优惠)。 (6)将自产的E型小轿车10辆投资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30%的股权。该型号小轿车的平均售价为每辆20万元,最高售价为22万元,上述售价均为不含税价格。 (7)从轮胎厂购买汽车轮胎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税额3.9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万元,取得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该批轮胎当月生产领用了其中的一半用于生产C型小轿车。 (8)当月购进汽车挡风玻璃3000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额19.5万元;支付给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运费价税合计10.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支付。 (9)当月购进一栋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增值税额36万元。(10)当月处置位于本市的厂房一栋,该厂房购置于2009年,购买原价200万元,出售取得含税售价515万元;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当月将闲置的一栋厂房对外出租(在本市),合同约定租期3年,每月不含税租金8万元,一次性收取2020年6月至12月的租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收取租金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所有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并抵扣。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9%,成本利润率为8%。 要求: (1)逐笔计算2020年5月大华汽车生产企业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简易计税金额。(2)编制第10笔业务的会计分录。 (3)计算2020年5月大华汽车生产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2020年5月大华汽车生产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1) ①销项税额=0,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于货物发出时(2020 年 6 月 20 日)发生纳税义务。 ②销项税额=169.5÷(1+13%)×13%=19.5(万元)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合同约定 5 月 31 日收款 169.5 万元(价款 150+增值税 19.5),实际只收到 100 万元,但纳税义 务仍然发生,按照 169.5 万元(含税)金额计征增值税。 ③销项税额=30×15×13%=58.5(万元) ④销项税额=6×8×(1+8%)÷(1-9%)×13%=7.41(万元) 将新研发的小轿车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增值税和消费税都应视同销售,无同类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⑤简易计税税额=18.68÷(1+3%)×2%=0.36(万元) 销售使用过的小轿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按 3%的征收率减按 2%计算征收增值税。 ⑥销项税额=10×20×13%=26(万元)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但应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⑦进项税额=3.9(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⑧进项税额=19.5+10.9÷(1+9%)×9%=20.4(万元) ⑨进项税额=36(万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 ⑩简易计税税额=(515-200)÷(1+5%)×5%=15(万元) ?销项税额=8×7×9%=5.04(元)。 (2)借:银行存款 5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50000 (3)一般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19.5+58.5+7.41+26+5.04-(3.9+20.4+36)=56.15(万元) 简易计税期末余额=0.36+15=15.36(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56.15+15.36=71.51(万元) (4)应缴纳的消费税=169.5÷(1+13%)×9%+30×15×9%+6×8×(1+8%)÷(1-9%)×9%+10×22×9%=78.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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