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烟丝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甲企业从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一批晾晒烟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甲企业直接将该批烟叶移送给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丙企业加工成烟丝。丙企业提供辅助材料金额10万元、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丙企业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丙企业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5万元/吨。甲企业于当月收回烟丝35吨,对外销售30%,取得不含税销售价款70万元;剩余70%用于生产卷烟。 问题: (1)甲企业委托丙企业生产烟丝,分别涉及哪些增值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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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烟丝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甲企业从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一批晾晒烟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甲企业直接将该批烟叶移送给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丙企业加工成烟丝。丙企业提供辅助材料金额10万元、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丙企业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丙企业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5万元/吨。甲企业于当月收回烟丝35吨,对外销售30%,取得不含税销售价款70万元;剩余70%用于生产卷烟。 问题: (1)甲企业委托丙企业生产烟丝,分别涉及哪些增值税处理? (2)甲企业委托丙企业生产烟丝,消费税该如何处理? (3)甲企业将收回的烟丝销售和用于生产卷烟,消费税该如何处理?

(1)甲企业: 支付辅料费和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10+20)×13%=3.9(万元) 丙企业:提供辅料和加工劳务,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13%=3.9(万元)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委托丙企业生产烟丝,甲企业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丙企业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35×30%=52.5(万元) (3) 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的处理: ①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70万元>5×35×30%=52.5万元),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且符合现行抵扣政策规定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70%的烟丝的消费税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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